“绑票”是以非法劫持人质为手段 保镖公司·中国保镖公司·保镖·中国保镖·私人保镖·私人保镖公司·北京·上海
我国绑架和劫持人质案件,最近几年是“突飞猛进”。统计数据显示:1984年全国发生绑架(劫持)人质案件5起,1985年12起,1986年16起,1987年29起······2004年3863起。前几年,绑架劫持案件,多发生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仅福建在2001年就立案1200余起,绑架被害人达1500多人。近年来,绑架犯罪向内陆地区“扩张”的势头猛烈。
绑架,俗称“绑票”是以非法劫持人质为手段,勒索钱财为目的的行为。它是严重暴力犯罪的一种,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危害极大。近年来,绑架勒索犯罪来势凶猛,且愈演愈烈,呈日趋猖獗之势,群众深受其害。如何有效地避免绑架勒索犯罪的侵害,减少绑架勒索犯罪案件的发生,已成为我们的“必修课”。
绑架被害有明显的群体指向性,他们大致可分为三类:
1、高收入的群体。
2、服务行业中的职业弱势群体,如出租车司机和“三陪”小姐,他们单身作业,接触的人员多数是陌生人。
3、容易被诱骗绑架的群体,如学龄阶段的儿童,特别是初中、小学年龄段的儿童。
其中,具备爱露财显富、社会关系复杂、陷入各种纠纷(江湖恩怨、债务纠纷、交友不慎引发的情感纠纷等)等特征的人及家庭成员是绑架被害的主要群体,学生、少年儿童因为自我保护力差,也越来越多地成为绑架犯罪的被害人。以2003年广州市的情况为例,2003年广州市共立绑架案191宗,其中针对少年儿童和学生的绑架案增多,2003年全市共有21名中小学生和婴儿幼儿被绑架勒索。以深圳市为例,2003年全市共发生绑架儿童!中小学生案件27宗,发案数同比2002年上升了80%。
绑架人质的方式:从近年已经侦破的绑架勒索犯罪案件来看,犯罪分子绑架公司老板、私营企业主的独生子女,多在学校附近乘被害人上学或放学时强行绑架带走,或者冒充被害人父母的熟人将被害人从家中骗走;犯罪分子绑架港澳台在大陆投资办企业的商人和一些公司老板、私营企业主,则多以洽谈生意为由或以女色勾引把被害人骗到预定地点后强行绑架,或者故意用交通工具碰撞被害人的交通工具,在被害人下车论理时,强行将被害人绑架带走。
近段时间以来,绑架犯罪出现了许多的新特点,产生了一种新的绑架形式---“电话绑匪”。“电话绑匪”,实际上就是以电话为犯罪工具,以绑架相威胁为手段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形式。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市民的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经济状况及子女上学情况等,然后冒充绑匪进行电话勒索。
从2005年10月开始,“电话绑匪”这种诈骗活动就在广东、福建等地蔓延开来。2006年4月下旬,“电话绑匪”北上北京。4月下旬以来,北京市不少市民陆续接到“绑匪”打来的电话,声称“你的孩子在我们手里,要想让孩子平安回家,立刻往某账号汇进10万块。”“电话绑匪”给社会的安全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
一般来讲,绑架目标多为具有较高的赎金期望的个人,并有可能以人质换赎金。绑匪对被害人可侵害性的判断一般有两条途径:其一,利用公共媒体的公开信息捕捉目标。其二,利用社交机会和公共场所的活动捕捉目标。一些被害人言语不慎,交友不当,将个人的有关经济、家庭和活动规律等情况外露,引起绑匪的注意并激发了他们的绑架动机。在我们统计的60例绑架案件中,约有55%的被害属于后一种情况。在空间上能够近距离触及侵害目标。并能够胁迫或诱骗被害人进入可控制状态。对60例绑架案件的调查表明:有35%的绑架以诱骗的手段使被害人落入圈套,10%的绑架是诱骗和暴力兼用,45%的绑架直接使用暴力。受害人在绑架发生时做出呼救和自救的反应,能够有效地减少被害机会,说明大部分受害人缺乏绑架被害防范意识,以致对已经发生的绑架被害不知所措;绑匪无论是借口入室或是诱骗被害人入室,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以至绑匪有机可乘;绑匪往往选择单身行走于上学、放学途中的儿童,将他们秘密劫持或以谎言、玩具等诱骗入套。在以上两个条件中,有些是客观性的原因,有些则是主观性的原因,都在客观上形成了有利于绑架犯罪的条件。因此,绑架被害预防首要的、基本的工作是积极开展被害防范教育,提高群众的被害防范意识,从主观上减少被害发生的条件,这是绑架被害预防中最具积极意义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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