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渎职侵权犯罪警示录私人保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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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江门海关缉私局原副局长
放纵走私执法犯法“无间道”
国门稍有不严,走私行为便可能发生,然而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海关人员执法犯法,放纵走私,这将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去年,被判入狱的广东江门海关缉私局原副局长李文健,就是这样的“无间道”。
2007年底至2008年3月,李文健在担任江门海关缉私局副局长并分管情报处、海上缉私处期间,明知走私分子方国容在江门海关关区管辖范围内进行海上走私,为徇私情,非但未组织行动查处,反而告诫方国容不要留下走私的记录,以免被严惩,并向方国容透露江门海关侦办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查,2007年8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李文健利用担任江门海关缉私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走私分子冯国驹请托,同意将涉嫌走私的“珠香1317”、“珠桂6183”两艘港澳流动渔船按非法入境流动渔船处理,并交由船主领回,后收受冯国驹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此外,李文健还收受走私分子方国容贿送的港币6万元,对方国容等人的走私行为予以关照。
2012年4月27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文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总刑期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案件点评
广东是海洋大省,海岸线长,又有毗邻港澳的便利,一些走私分子伺机以各种方式蒙混过关。而部分海关工作人员出于私情私利,徇私舞弊,甘愿充当走私分子的“保护伞”,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该案是近年来发生在海关系统较为典型的渎职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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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
该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